(2013)大民初字第598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北京嘉禾兴产润滑油有限公司与文安县隆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嘉禾兴产润滑油有限公司,文安县隆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大民初字第5988号原告北京嘉禾兴产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工业开发区西区田园路22号。法定代表人孙全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艳辉,女,1986年8月10日出生。被告文安县隆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文安县城南环路十字路口西南角(红绿灯西20米)。法定代表人霍建坤。原告北京嘉禾兴产润滑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禾公司)与被告文安县隆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代理审判员张奕平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梁淑芬、高俊英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原告嘉禾公司委托代理人郑权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隆盛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嘉禾公司起诉称:2012年12月13日,隆盛公司从嘉禾公司处定机油60箱,货物价值37368元。付款方式为货到付款,付款期限一个月,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为:货款金额×5%×违约天数。一旦发生诉讼,由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管辖。2012年12月18日,嘉禾公司将约定的货物送到隆盛公司处,隆盛公司出具了收条,但至今隆盛公司不予付款。嘉禾公司多次向隆盛公司催讨,隆盛公司一直予以拖延。故起诉请求:1、判令隆盛公司支付货款37368元;2、被告隆盛公司支付违约金166287.60元;3、被告隆盛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本案审理过程中,嘉禾公司将其上述第2项诉讼请求变更为:隆盛公司支付违约金8563.50元。放弃了其它部分的违约金请求。原告嘉禾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名称变更通知;2、订单;3、收条;4、隆盛公司工商登记信息等。被告隆盛公司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经本院庭审质证及审查核实,原告嘉禾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与隆盛公司之间买卖合同及货款金额等事实,本院均予以认定。本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2012年12月13日,隆盛公司通过传真向嘉禾公司订货,要求购买机油60箱,其中伊兰特悦动10w/30SL共10件,金额5328元,索纳塔ix3510w/40sm共50件,金额32040元,共计37368元。逾期付款违约责任为:未回款数×5%×逾期天数。2012年12月18日,嘉禾公司将约定的货物送到隆盛公司处,隆盛公司出具了收条。载明:收到嘉禾公司伊兰特悦动10w/30SL共10件,金额5328元,索纳塔ix3510w/40sm共50件,金额32040元,共计37368元。上述事实有原告嘉禾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及其陈述意见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中,隆盛公司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隆盛公司向嘉禾公司订货,并签订了客户订货确认单,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切实遵守。嘉禾公司按约定将货物交付隆盛公司,隆盛公司亦应按约定支付货款。隆盛公司确认收到了货物及欠款数,应予支付。因此,嘉禾公司要求隆盛公司支付货款37368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在订货确认单中约定逾期付款违约应按未回款数×5%×逾期天数标准支付违约金,隆盛公司一直未付货款,已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庭审中,嘉禾公司主动降低了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嘉禾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8563.5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文安县隆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嘉禾兴产润滑油有限公司货款三万七千三百六十八元;二、被告文安县隆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嘉禾兴产润滑油有限公司违约金八千五百六十三元五角。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四千三百五十四元、公告费三百九十元,由原告北京嘉禾兴产润滑油有限公司负担三千三百七十二元。由被告文安县隆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共计一千三百七十二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张奕平人民陪审员 江冀兴人民陪审员 路娅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贯 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