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砀民二初字第0029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20-12-16
案件名称
29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砀山县支行与陈海仲、李瑞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砀山县支行;陈海仲;李瑞华;赵洪印;杜风芹;陈乃庆;徐翠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砀民二初字第00291-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砀山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砀城镇东升路。负责人:宋海桥,职务行长。被告:陈海仲,男,51岁,汉族,农民,住砀山县。被告:李瑞华(系陈海仲之妻),女,51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赵洪印,男,59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杜风芹(系赵洪印之妻),女,45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陈乃庆,男,45岁,汉族,农民,住砀山县。被告:徐翠云(系陈乃庆之妻),女,42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砀山县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与被告陈海仲、李瑞华、赵洪印、杜凤芹、陈乃庆、徐翠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邮储银行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邮储银行与陈海仲等人借款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已自行和解。邮储银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砀山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砀山县支行承担。审判员 彭 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馨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