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浦商初字第19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浦江县白马喷胶棉有限公司与张慧君、胡海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浦江县白马喷胶棉有限公司,张慧君,胡海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金浦商初字第1943号原告浦江县白马喷胶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旭东。委托代理人张彩萍。被告张慧君。被告胡海俊。原告浦江县白马喷胶棉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张慧君、胡海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向宇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和两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向浦江县白马喷胶棉有限公司购买喷胶棉,到2013年1月16日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货款322600万元,由被告张慧君出具借条一份。该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共同偿还。故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欠款322600元及利息(按月息2分从2013年1月16日起开始计算)。原告提供证据:1、2013年1月16日被告张慧君出具的借条;2、被告张慧君、胡海俊结婚登记摘要。被告张慧君辩称:欠款是事实,这是至2013年1月16日止所欠的全部货款。被告胡海俊辩称:对欠款其不知情,无需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与原告陈述相一致,原告提供证据1-2,二被告对真实性均无异议,故应予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浦江县白马喷胶棉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慧君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由原告提供被告出具的借条及原、被告的陈述为凭,被告理应在款项到期后及时支付,借故拖欠构成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债务形成于被告张慧君、胡海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系夫妻共同债务,被告胡海俊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鉴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张慧君、胡海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浦江县白马喷胶棉有限公司货款322600元及利息损失(自2013年1月16日起至本判决履行确定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如被告未能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50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010元,款汇至浙江省金华市财政局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8737,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 判 员 张向宇请执行时效贰年逾期不予执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陈锦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