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西民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程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安西民初字第125号原告贾某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建红,甘肃陇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某某,男,汉族,农民。原告贾某某诉被告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4月未办结婚登记开始同居生活,2010年5月14日生男孩程某甲,2012年2月11日生女孩程某乙。同居期间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因被告无故殴打原告,原告便离家出走到外地打工。现请求判决男孩程某甲由被告抚养,女孩程某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各自负担。被告程某某辩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2009年4月开始同居生活,后生育一男一女二个孩子,同居期间感情较好。2013年5月24日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后原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因为原告对孩子不尽抚养义务,因此要求二个孩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被告自行负担。经审理查明:原告贾某某与被告程某某于2009年4月未办结婚登记开始同居生活,2010年5月14日生男孩程某甲,2012年2月11日生女孩程某乙,原告于2012年8月3日在定西市安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落实结扎手术。2013年5月24日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后原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无共有财产及债权债务。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与被告程某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同居生活,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同居期间所生子女的抚养,父母双方都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由于原告已做绝育手术,要求抚养一个孩子的请求,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男孩程某甲由被告程某某抚养,女孩程某乙由原告贾某某抚养,抚养费各自负担。案件受理费1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 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淑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