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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聊东商初字第167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郑纪尚与臧长磊、阳谷景阳冈良种猪繁育养殖场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纪尚,臧长磊,阳谷景阳冈良种猪繁育养殖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聊东商初字第1677-2号原告郑纪尚,男,197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委托代理人连加利,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阳谷县司法局干部,住阳谷县。被告臧长磊,男,197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阳谷景阳冈良种猪繁育养殖场,住所地阳谷县张秋镇孟楼村法定代表人孟现壮。本院于2013年11月7日作出(2013)聊东商初字第1677-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阳谷景阳冈良种猪繁育养殖场的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因原告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阳谷景阳冈良种猪繁育养殖场银行存款1500000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审判长  虞增福审判员  刘瑞红审判员  孙云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