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中法民终字第27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钟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按撤诉处理)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钟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民终字第27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钟某,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某,男。上诉人钟某因与被上诉人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3)深罗法民一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后,钟某在《预交上诉费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向法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本案中,钟某上诉后未依法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钟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翟 墨代理审判员 李东慧代理审判员 谢 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门旭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