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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博民一初字第0019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博爱县电业局与杨艳春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爱县电业局,杨艳春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博民一初字第00196号原告博爱县电业局,住所地:博爱县中山东路98号。法定代表人廉全体,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娄杰,男,焦作市解放区烈士西街,系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胡军拥,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艳春,女,197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博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博爱县电业局与被告杨艳春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博爱县电业局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博爱县电业局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博爱县电业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博爱县电业局负担。审判员  王云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