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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蓝民二初字第001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兀君龙与金诺香精香料(陕西)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兀君龙,金诺香精香料(陕西)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蓝民二初字第00131号原告兀君龙,男,1964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金诺香精香料(陕西)有限公司。住所地:蓝田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军强,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兀君龙与被告金诺香精香料(陕西)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兀君龙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兀君龙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兀君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360元(原告已预交)不予收取。审判长  支文波审判员  牛富玲审判员  杨竹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