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蓝民二初字第001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兀君龙与金诺香精香料(陕西)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兀君龙,金诺香精香料(陕西)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蓝民二初字第00131号原告兀君龙,男,1964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金诺香精香料(陕西)有限公司。住所地:蓝田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军强,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兀君龙与被告金诺香精香料(陕西)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兀君龙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兀君龙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兀君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360元(原告已预交)不予收取。审判长 支文波审判员 牛富玲审判员 杨竹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