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雨板民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4-29
案件名称
南京华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南京市雨花台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华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南京市雨花台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雨板民初字第257号原告南京华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创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南苑小区真园62号。法定代表人王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邹毅、巨婷芳,北京市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雨花台城镇建设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卡子门大街88号。法定代表人姜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春风,男,1978年2月4日生。原告华创公司诉被告雨花台城镇建设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曹光明独任审理,于2013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邹毅、被告雨花台城镇建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春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华创公司诉称,2011年8月5日,被告雨花台城镇建设公司与案外人江苏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建业建设公司)签订了《分期还款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被告雨花台城镇建设公司将欠款4663342.91元分四期给付建业建设公司,其中2011年8月20日支付1500000元、2011年9月20日支付1600000元、2011年11月20日支付1321474元、2012年8月30日支付241868.91元;如果被告雨花台城镇建设公司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则被告雨花台城镇建设公司应另外承担上述工程建设以来所有延期支付款项的利息1000000元给建业建设公司,并且自逾期之日起按应付金额每天支付0.5%的违约金给建业建设公司。该协议书签订后,建业建设公司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自己的相关义务,但是被告雨花台城镇建设公司四期付款均出现了逾期,按照该协议书约定,被告雨花台城镇建设公司应另行给付建业建设公司利息1000000元以及逾期还款违约金20607.31元,合计人民币1020607.31元。2013年3月13日建业建设公司将对被告雨花台城镇建设公司享有的上述人民币1020607.31元债权转让给原告并于同日签署了《债权转让协议书》,我公司于2013年3月20日向被告雨花台城镇建设公司发出了《债权转让通知书》,书面告知被告雨花台城镇建设公司上述债权转让的事实,并于2013年3月21日向被告雨花台城镇建设公司发出了《还款催告函》,但被告雨花台城镇建设公司拒收相关函件并且拒绝履行对我公司的付款义务。为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现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雨花台城镇建设公司给付我公司人民币1020607.31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雨花台城镇建设公司辩称,原告的主体资格我公司不予认可,我公司与原告自己无债权债务关系。原告要求我公司给付人民币1020607.31元无法律和事实,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03年8月28日,被告雨花台城镇建设公司与案外人建业建设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案外人建业建设公司承建翠岛花城D组团D1-D5栋住宅楼,该工程于2005年6月27日竣工验收合格,同年7月6日通过竣工验收备案,2011年8月5日,双方经对账,确认被告雨花台城镇建设公司尚欠案外人建业建设公司工程款4175274.5元、质量保证金人民币238068.41元,合计4663342.91元,并于同日签订了《分期还款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被告雨花台城镇建设公司将欠款4663342.91元分四期给付建业建设公司,其中2011年8月20日支付1500000元、2011年9月20日支付1600000元、2011年11月20日支付1321474元、2012年8月30日支付241868.91元;如果被告雨花台城镇建设公司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则被告雨花台城镇建设公司应另外承担上述工程建设以来所有延期支付款项的利息1000000元给建业建设公司,并且自逾期之日起按应付金额每天支付0.5%的违约金给建业建设公司。该协议书签订后,被告雨花台城镇建设公司分别于2011年8月23日支付1261931.59元、同日另支付238068.41元、2011年9月20日支付1350000元、2011年11月18日支付673505.11元、同日另支付250000元、2011年12月2日支付647968.89元、2012年10月10日支付241868.91元,合计付款4663342.91元。案外人建业建设公司认为被告雨花台城镇建设公司虽然将欠款4663342.91元全部付清,但在分期付款的过程,每一期都有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按照《分期还款协议书》的约定,被告雨花台城镇建设公司应另行支付延期付款利息1000000元以及违约金20607.31元,合计1020607.31元。另查明,2013年3月13日,建业建设公司将对被告雨花台城镇建设公司享有的上述人民币1020607.31元债权转让给原告华创公司并于同日签署了《债权转让协议书》,2013年3月14日,建业建设公司向被告雨花台城镇建设公司发出了《债权转让通知书》,书面告知被告雨花台城镇建设公司上述债权转让的事实,2013年3月21日,原告华创公司向被告雨花台城镇建设公司发出了《还款催告函》,但被告雨花台城镇建设公司拒收相关函件并且拒绝付款,遂诉。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翠岛花城D组团工程款利息计算清单、分期还款协议书、债权转让协议书、债权转让通知书、还款催告函、EMS投递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雨花台城镇建设公司与案外人建业建设公司签订了《分期还款协议书》,被告雨花台城镇建设公司应按照该协议的约定履行分期付款义务。虽然,被告雨花台城镇建设公司在本案诉讼之前将欠款4663342.91元已全部付清,双方之间的主债务已经消灭,但被告雨花台城镇建设公司在履行分期付款义务时,未能严格按照该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案外人建业建设公司将由此产生的主张违约责任的权利转让给原告华创公司,原告华创公司由此产生的诉讼主张,属于被告雨花台城镇建设公司与案外人建业建设公司之间因为被告雨花台城镇建设公司瑕疵履行而产生的次生债务,该次生债务合法有效,但是因案外人建业建设公司在被告雨花台城镇建设公司每次瑕疵履行时,均未提出相应的异议或进行诉讼主张,只是在被告雨花台城镇建设公司最后一期付款完毕后,才将主张违约责任的权利转让给原告华创公司,因此,本院认定案外人建业建设公司已经放弃了主张前三次违约责任的权利,故,本院认定被告雨花台城镇建设公司应对其最后一期付款的逾期行为承担责任,本院酌定被告雨花台城镇建设公司应赔偿原告华创公司违约金人民币15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南京华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150000元。二、驳回原告南京华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13985元,减半收取6992元,由原告华创公司负担3496元,由被告雨花台城镇建设公司负担349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985元(附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账号:10105901040001276。)。代理审判员 曹光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见习书记员 吕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