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民初字第174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安民初字第1740号原告田某某,女,1973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男,197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田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原告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95年1月7日,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1995年11月24日原被告生育女孩王某某,2004年5月22日,原被告抱养一男孩王某某。由于被告不干活、喝酒上瘾、经常打骂原告、完全不顾家庭生活,被告多次给原告写下保证书但均不悔改。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原告要求抚养儿子,由被告支付原告子女抚养费30000元、合理分割原被告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被告辩称;被告未打骂原告,双方夫妻感情未破裂,为了子女,不同意离婚。被告要求抚养儿子。经审理查明,1995年1月7日,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感情一般。1995年11月24日,原被告生育女孩王某某。2004年5月22日,原被告抱养一男孩王某某,现随被告生活。2012年,被告因工伤获得赔偿款420000元。上为本案事实。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可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应珍惜双方之间的感情及组建的家庭,双方出现矛盾时应及时沟通,及时化解,双方家庭遇到困难时应齐心协助共同克服,现原被告间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不足以导致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田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马飞代理审判员 赵卫军陪 审 员 徐 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明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