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民三初字第0165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原告胡永田与被告深圳市华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深圳市华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三初字第01656号原告:胡永田,男,汉族,闽顺石材经营部业主。被告:深圳市华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中段545号1幢10801室。法定代表人:杨宏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雯靓,女,该分公司职员。被告:深圳市华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55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永田与被告深圳市华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深圳市华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解,被告深圳市华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支付了原告胡永田货款1955元,双方之间的纠纷就此了结。原告胡永田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永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永田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永田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马巧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