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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秀执行字第9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谢某甲与高某某离婚抚养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某甲,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秀执行字第987号申请执行人谢某甲,男,1979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高某某,女,197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申请执行人谢某甲与被执行人高某某离婚抚养权纠纷一案,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日作出的(2013)秀民初字第1436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谢某甲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婚生女孩谢某乙由申请人谢某甲抚养。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自愿协商达成和解。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经自愿协商达成和解,本案可暂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秀民初字第1436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建煌执行员  陈豪杰执行员  高如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柳艳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