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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绍行终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周生培与诸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诸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周生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浙绍行终字第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诸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诸暨市环城东路***号水业大厦辅楼。法定代表人许国明。委托代理人杨海铭。委托代理人王永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生培。委托代理人何建航。委托代理人石宁辉。上诉人诸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因周生培诉该单位规划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现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3)绍行初字第3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诸暨市城市管理行政���法局的委托代理人杨海铭、王永建,被上诉人周生培及其委托代理人何建航、石宁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诸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已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除诉讼费负担外,原审判决不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诸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诸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建代理审判员 蒋 瑛代理审判员 范卓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缪洪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