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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执字第52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黄岳岳与海南友谊大酒店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南友谊大酒店有限公司,黄岳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龙执字第5231号申请执行人海南友谊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怀冲,总经理。被执行人黄岳兵。申请执行人海南友谊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岳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龙民一初字第18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黄岳兵名下位于海口市大同路2-1号海南友谊大酒店副楼第二层(产权证号:HK234XXX**)过户登记至申请执行人海南友谊大酒店有限公司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莫 雄审 判 员  黄健雄代理审判员  张汉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昕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