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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当刑初字第002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刘某某赌博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当刑初字第00261号公诉机关当涂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农民。2013年6月18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当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涂县人民检察院以当检刑诉(2013)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赌博罪,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当涂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单祥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当涂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上旬,被告人刘某某在当涂县姑孰镇连千村村民许某生家,三次组织徐某某、耿某某等十余人以“推牌九”的方式聚众赌博,期间共抽头渔利200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于2013年6月18日到当涂县公安局投案。当涂县公安局扣押了被告人刘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2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某、戴某、耿某某、徐某某、袁某甲、袁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归案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当涂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某某案发后自首,故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惩罚犯罪,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二、将被告人刘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20000元,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孝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王献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