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民初字第266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2-14
案件名称
原告苏富林与被告宋小宁、凌地松、重庆市嘉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富林,宋小宁,凌地松,重庆市嘉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三十八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平民初字第2665号原告苏富林,男,1989年4出生。委托代理人冯昌兰。被告宋小宁,男,1987年3月出生。被告凌地松,男,1975年11月出生。被告重庆市嘉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法定代表人张劲游,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万灿。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负责人黄嵩,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苏富林与被告宋小宁、凌地松、重庆市嘉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实业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其日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苏富林及其委托代理人冯昌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小宁、凌地松、重庆市嘉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劲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责人黄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富林诉称,2013年2月1日13时55分,被告宋小宁驾驶渝A×××××号重型厢式货车沿南梧二级公路由苍梧往贵港往方向行使,至304省道94KM+700M路段时,由于宋小宁没有观察路面动态,碰刮到其行驶方向左侧同向由苏富林驾驶的粤J×××××号二轮摩托车,造成苏富林受伤,摩托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经平南县交警大队处理认定宋小宁负事故全部责任,苏富林在负事故中无责任。原告受伤后,当日被送平南县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5天,后因伤势严重转送至解放军三0三医院治院治疗至同年3月14日出院。原告出院后于同年7月16日经贵港市贵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苏富林因事故致左手损伤构成九级伤残。原告因事故造成各项经济损失176107.50元,被告只为原告支付住院费用,其他费用不予赔偿。原告认为,被告宋小宁驾车肇事经交警认定其负全部责任,被告实业公司作为肇事渝A×××××号车的登记车主,被告凌地松作为实际车主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的交强险和商业险承保者,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其依法应在所承保险种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事发后虽经原告与被告宋小宁赔偿达成协议,但因原告不知道保险公司不负担受理费。为此,特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原告与被告宋小宁达成的协议书;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36442.16元;被告保险公司在所承保险种限额内先行赔偿;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事故认定书,证实原告的伤因事故造成;2、协议书,证实原告与被告宋小宁曾达成赔偿协议;3、收费收据,4、手术记录,5、入院记录,6、住院费用清单,证据3至6证实原告因伤在平南县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情况及用去费用;7、医疗收据,8、诊断证明,9、手术及出院记录,10、住院清单,证7至10证实原告在303医院住院情况及用去费用;11、企业登记资料,12、工资表,13、劳动合同,证据11至13证实原告受伤前在登记企业工作、工资收入、工作年限三年以上;14、交通票据,证实原告因伤支付交通费;15、伤残认定书,证实原告因伤致��等级;16、居住证、证明原告2008年在深圳打工,后到中山打工的事实。被告宋小宁、凌地松、保险公司既没有提出书面答辩和提交相关证据,也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实业公司答辩称,一、被告凌地松与本被告签订了《营运货车合作协议》,将渝A×××××号车挂靠在本被告处,被告凌地松是实际车主,被告宋小宁是司机,理应由凌地松和宋小宁承担本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二、本被告为渝A×××××号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所承保险种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三、原告在交警主持下分别与被告凌地松、宋小宁自愿达成协议,意思表示真实,且当日宋小宁已支付了41660元给原告,协议应为合法有效,不能随便撤销,应按约定处理,由原告向保险公司索赔,不再追究本被告责任��四、宋小宁已赔偿部分应在总赔偿金中抵减,由保险直接返还给宋小宁;五、精神抚慰金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支付;六、原告请求各项赔偿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索赔单据应与事实相符,否则不予认可。被告实业公司为其辩解提交的证据有:1、《营运货车合作协议》复印件,证实凌地松为渝A×××××号车实际车主;2、投保单2页,证实渝A×××××号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3、原告与凌地松、宋小宁签订的协议各1份,证实该协议是各自真实意思应为合法有效协议;4、收条1份,证实被告宋小宁已按协议约定履行了支付义务,原告应按约定处理。被告保险公司答辩称,一、肇事的渝A×××××号车在本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是事实,但商业险未投保不计免赔特约条款,按规定商业险赔偿部分应免赔20%;二、本次事故发生后,在平南县公安局交通��察大队的主持下,原告和被告宋小宁、凌地松先后达成一致协议,原告因本次事故受伤所需医疗费由宋小宁负责,并且已实际履行。该协议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告请求撤销不应支持;三、原告部分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医疗费应按双方协议执行,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应参照当地标准计付,交通费以500元计为宜,摩托车损失凭票据认可;四、本案受理费、鉴定费不应由本被告承担。经开庭审理,因被告宋小宁、凌地松、保险公司负责人黄嵩、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劲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被告宋小宁、凌地松放弃答辩和举证质证的权利,被告保险公司、实业公司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提供到庭的证据1能证实交通事故成因和责任认定;证据2能证实双方当事人协商处理结果;证据3、4、5、6能证实原告���情和在平南县第二人民医院治疗情况;证据7、8、9、10能证实原告在解放军303医院治疗情况;证据11、13、16能证实原告事故发生前工作单位、工资收入和居住生活地;证据15能证实原告因伤致残程度,上述证据符合证据要素,本院予以确认;证据12只是最近一年的工资收入情况,不能证实近三年的收入,本院不予确认,应参照制造业计算误工费;证据14能证实开支交通费,但有部分与交通事故没有关联,没有关联部分不予确认。被告实业公司提供的证据1、2、3、4能证实肇事渝A×××××号车的归属、投保情况和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协商处理结果,符合证据要素,本院予以确认。综合全案的证据及当事人在法庭上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2013年2月1日13时55分,被告宋小宁驾驶渝A×××××号重型厢式货车至304省道94KM+700M路段时,碰刮到其行驶方向左侧同向由苏��林驾驶的粤J×××××号二轮摩托车,造成苏富林受伤,摩托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后,当日被送平南县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1、左手严重碾压伤;2、左手拇指开放性骨折;3、左第1-5掌屈肌腱不全断裂;4、左第2、3、4指神经断裂;5、左尺骨茎突骨折。入院后予左手创面探查术、指神经吻合术、肌腱吻合术,清创逢合术等治疗,住院5天,用去医疗费12296.30元。同年2月6日,原告因伤势需要转至解放军三0三医院继续住院治疗,至同年3月14日出院,住院36天,用去医疗费28366.04元。原告住院期间由其妻吕玉娣陪护。期间,原告苏富林与被告凌地松于2月2日达成协议:1、由宋小宁暂交押金3万元作为苏富林的治疗费用;2、苏富林同意宋小宁领回渝A×××××号车,不予查封;3、因事故产生的其他费用,在双方领取事故认定书后由宋小宁按照保险理赔范围内对苏富林进行赔偿,超出保险理赔范围由苏富林自己承担;4、该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同年2月10日平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以第2013D09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宋小宁负事故全部责任,苏富林在事故中无责任。双方在交警主持下达成协议:苏富林受伤治疗所需的医疗费(以医疗发票为准)由宋小宁负责。同年4月25日,原告苏富林又与被告宋小宁就因事故产生的其他费用达成协议:1、苏富林受伤治疗所需的医疗费(以医疗发票为准)由宋小宁负责;2、苏富林在此事故中所产生的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伤残赔偿金以及粤J×××××号摩托车损失费由苏富林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3、该协议签字后即生效,苏富林不再追究宋小宁和实业公司的经济责任。协议签订后,原告写下收条收到宋小宁交来苏富林交通事故医疗费41660元。原告出院后于同年7月16日经贵港市贵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为:苏富林因交通事故致左手损伤伤残属九级,用去鉴定费700元。原告因事故造成各项经济损失176107.50元未得到足额赔偿提起本案诉讼。另查明,原告苏富林是贵港市港北区港城镇群山村寨脚屯农村居民,2008年起到广东省务工,2011年12月16日起至事故发生前在(广东)中山市福康厨卫电器有限公司工作,未能提供近三年来其工资收入情况。肇事的渝A×××××号车是被告凌地松购买挂靠登记被告实业公司为车主,实际管理支配人为被告凌地松,被告宋小宁驾驶员。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根据原告请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及参照(2013)《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原告的损失为:住院伙食补助费1640元(40元��天×41天)、误工费15101.92元(33611元/年÷365×(40+123)天)]、护理费2306.66元(56.26元/天×41天)、残疾赔偿金84972元(21243×20×20%)、交通费5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700元,合计110220.58元。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1、原告因事故造成的损失各被告应否承担赔偿责任;2、原告的各项请求是否合理合法。本院认为,关于原告因事故造成的损失各被告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被告宋小宁驾驶机动车上路,没有观察路面动态,碰刮到同向左侧行驶由原告驾驶的摩托车而发生事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在事故中存在严重过错。平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宋小宁负事故全部责任、苏文昌在事故中无责任事实清楚,公平、公正,本院依法予以采信。事故致使原告苏富林受伤,被告宋小宁的行为��犯了其健康权,依法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赔偿原告的损失。由于肇事的渝A×××××号车是被告凌地松购买挂靠登记在被告实业公司的名下,被告宋小宁是被告凌地松雇请的司机,被告宋小宁属履行职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被告宋小宁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由被告凌地松和被告实业公司连带承担。又因为事故发生后,原告苏富林在交警的主持下先后分别与被告凌地松、宋小宁就医疗费赔偿问题达成一致协议,并且已实际履行,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确认被告方已为原告支付了因伤治疗的医疗费,原告诉请撤销与被告宋小宁签订的协议,本院依法不予准许,应予以驳回。又因为双方当事人只就医疗费达成协议作了赔偿,对原���因事故造成的其他损失未作赔偿,并且肇事的渝A×××××号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因此,原告因事故造成的其他损失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先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内按《保险合同约定》与被告凌地松分担予以赔偿。关于原告的各项请求是否合理合法问题。原告苏富林在事故中受伤致残造成经济损失,原告请求被告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合理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原告请求被告赔偿摩托车损失费没有票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请求误工费以住院42天按原告近期工资收入计算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按实际住院41天参照制造行业标准计付;原告请求护理费按2人计算没有医嘱,应以1人计算;原告请求交通费918元与实际不符,应按被告意见酌情计算500元;原告请求精神抚慰金20000元过高,根据当地实际应酌情按5000元计算较为适宜,对原告超范围和超标准部分,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应予以驳回。因此,原告因事故造成的其他损失共110220.58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内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164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赔偿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共107880.56元,上述被告保险公司共应赔偿109520.56元给原告苏富林。原告损失在交强险赔偿不足700元鉴定费,由被告凌地松赔偿给原告苏富林,被告实业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赔偿109520.56元给原告苏富林;二、被告凌地松赔偿鉴定费700元给原告苏富林,被告重庆市嘉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苏富林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28元,减半收取1514元,由原告苏富林负担291元,被告凌地松、重庆市嘉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223元。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28元,该款汇至户名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贵港分行营业部;帐号:455101012001893。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陈其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程 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