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通中刑执字第29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罪犯陈小红犯容留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小红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刑执字第2914号罪犯陈小红,女,1974年10月13日生,汉族,江苏省苏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服刑。原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6日作出(2011)吴江刑初字第06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小红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2年1月6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于2013年10月22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认为,罪犯陈小红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检验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投改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决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针对罪犯陈小红自上次减刑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提供了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陈小红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本院准予假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小红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至2015年3月4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珑珑审判员 葛锦峰审判员 陆海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陆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