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滨北民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劳建业与刘冬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劳建业,刘冬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滨北民初字第255号原告劳建业,工人。被告刘冬冬,职工。原告劳建业诉被告刘冬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劳建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冬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劳建业诉称,原告与被告系亲戚关系,2012年7月份,被告以出车祸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104000元,后原告得知被告借该款用于个人消费、享受,遂让被告归还该借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付,无奈,原告只能诉至贵院,望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4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刘冬冬辩称,原告起诉的104000元,其中有10000元是我原来欠原告的,还有一部分是原告姐姐的钱,还有50000元是原告给我还的帐。经审理查明,被告刘冬冬系原告劳建业的妹妹劳建真的丈夫。2012年10月份前被告因做配件生意借原告10000元,原告替被告偿还债务50000元,被告因交通事故及交纳取暖费借原告4000元,另外被告还借原告现金40000元,以上款项被告于2012年10月份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写明:今借劳建业现金拾万零肆仟元整(104000元)。被告对以上欠款及借条无异议。被告至今未将上述欠款偿还给原告。上述事实,有借条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欠款104000元,经被告质证无异议,对原告该项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系亲戚关系,对于被告的欠款,原、被告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作为债权人可以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04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冬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劳建业10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80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合计34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志良审 判 员 刘忠诚人民陪审员 寇延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