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中法立民终字第78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广东中砥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广州市港盛业耐火炉料有限公司、陈旭、陈亚翠、莫爱生、罗小燕、岳高兴、陈丽娜管辖权异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中砥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广州市港盛业耐火炉料有限公司,陈旭,陈亚翠,莫爱生,罗小燕,岳高兴,陈丽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中法立民终字第7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中砥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陈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负责人林耸,行长。委托代理人林玲玲,职员。委托代理人梁广华,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港盛业耐火炉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陈亚翠。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旭,男,汉族,1988年6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新邵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亚翠,女,汉族,1981年9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新邵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莫爱生,男,汉族,1963年2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小燕,女,汉族,1963年11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岳高兴,男,汉族,1974年2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邵东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丽娜,女,汉族,1975年11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上诉人广东中砥投资有限公司不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3)佛城法民三初字第99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其注册地在广州市越秀区,根据民诉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小企业借款合同》中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在贷款人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上述协议没有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为该协议管辖条款约定的管辖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人民法院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谭显刚审 判 员 杨恩敏代理审判员 麦闻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蔡俊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