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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溧执字第38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01-05

案件名称

丁财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财清,赵海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溧执字第3847号申请执行人丁财清。被执行人赵海华。丁财清与赵海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溧南民初字第9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赵海华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赔偿丁财清因纠纷产生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合计981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2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因被执行人赵海华不服该判决,已上诉至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书尚未生效。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赵海华不服该判决,依法提起上诉,本案判决书尚未生效。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溧阳市人民法院(2013)溧南民初字第996号民事判决书因未生效而不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志平执行员  宋国新执行员  杨 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潘苏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