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执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3)临执字第278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XX,诸XXX,秦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278号申请执行人郑XX,男,1978年3月28日生,汉族,住临桂县桂康新城XX园*栋*号。被执行人诸XXX,男,1966年3月25日生,汉族,住临桂县桂康新城XX园*栋*号。被执行人秦XX,女,1966年5月1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郑XX依据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桂市民终字第15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诸葛XX、秦XX债权纠纷一案,申请标的是将被执行人出售给申请人约6m2的杂物间过户给申请人,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所建的两间杂物间中,都是约6m2,双方对这两间杂物间中的哪一间属出售给申请人的问题发生争执,致使杂物间过户未果,后经本院组织双方调解,双方确认位于临桂县临桂镇桂康新城XX园X栋X号一楼靠西面(即靠有体育设施方向)约6m2的杂物间归申请人郑XX所有。并发函给房管部门协助办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桂市民终字第156号民事调解书执结。审判长 秦电付审判员 马竹波审判员 伍取宝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