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三执字第121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牛群超、河南华盛劳务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群超,河南华盛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三执字第1210-1号申请执行人牛群超,男,1988年8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滑县。被执行人河南华盛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城南路178号。法定代表人张富增,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三民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1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河南华盛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3780元至三河市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金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秀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