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润南执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夏永俊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永俊,上海市禹豪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润南执字第90号申请执行人夏永俊。被执行人上海市禹豪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梅川路1247号4幢1706室。法定代表人鞠大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屠训,董骏,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3)润南民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13日向被执行人上海市禹豪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上海市禹豪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9日前履行(2013)润南民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上海市禹豪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存款760000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二、划拨被执行人上海市禹豪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存款76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弘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贺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