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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湖民一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翟宗勇诉刘凤枝离婚纠纷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宗勇,刘凤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湖民一初字第2号原告翟宗勇,男,1953年7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住本县文桥乡文桥村*组**号。身份证号:3604291953********。被告刘凤枝,女,195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翟宗勇诉被告刘凤枝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翟宗勇于2013年11月20日以与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翟宗勇以与被告刘凤枝与其和好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宗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翟宗勇负担。审判员  郭耀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文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