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125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史连科与张家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张×2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民初字第12502号原告史×,男,1949年11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高健,北京海町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1(原告之妻),女,1952年9月16日出生。被告张×2,男,1949年11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3(被告之女),女,1980年8月18日出生。原告史×与被告张×2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继良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及其委托代理人高健、张×1,被告张×2及其委托代理人张×3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系被告的妹夫。原告系本市丰台区西罗园四区32号楼×号公房的承租人。2011年,被告将该房的《公有住宅租赁合同》拿走,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均以房屋存有争议,并要求折价款为由,拒不返还。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本市丰台区西罗园四区32号楼×号公房的《公有住宅租赁合同》被告辩称:原告主张的房本在被告处,是被告之父张×4在世时交给被告的。该房系由被告之父张×4原承租的两间平房换得的,有被告一定的权益。原告希望有条件的返还该房本,要求原告给被告一部分的经济补偿。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被告的妹夫。本市丰台区西罗园四区32号楼×号公房的承租人为原告,出租方为北京华天饮食集团公司。本市丰台区西罗园四区32号楼×号房屋的《公有住宅租赁合同》在被告处持有。现原告起诉要求返还,被告则以辩称意见为由,同意有条件返还。经询,原告不同意给付被告经济补偿。现双方当事人在应否返还《公有住宅租赁合同》问题上各执一词,本院为双方主持调解,但未达成一致意见。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公有住宅租赁合同》复印件,换房协议复印件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情况,原告系本市丰台区西罗园四区32号楼×号公房的承租人,该房的《公有住宅租赁合同》应由承租人持有。被告以该房系由被告之父张×4原承租的两间平房换得,有被告一定权益为由,不同意返还《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缺乏法律依据。原告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将所持有的《公有住宅租赁合同》返还给原告。综上所述,判决如下:被告张×2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所持有的本市丰台区西罗园四区三十二号楼×号房屋的《公有住宅租赁合同》返还给原告史×。案件受理费35元,由被告张×2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杨继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