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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22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原告汪秀萍诉被告马晓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秀萍,马晓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2222号原告汪秀萍,女,汉族,陕西省宝鸡市人,住宝鸡市渭滨区清姜路。被告马晓龙,男,汉族,陕西省宝鸡市人,住宝鸡市渭滨区清姜路。本院在审理原告汪秀萍诉被告马晓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秀萍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汪秀萍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汪秀萍负担。审判员  杨建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