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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一终字第0146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西安市雁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电子城信用社与西安市奇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安市奇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电子城信用社,西安东新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一终字第014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奇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徐家湾街道办事处联合村村委院内。法定代表人白林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灏,陕西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市雁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电子城信用社。负责人田波,主任。原审第三人西安东新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火炬路*号。法定代表人张桂兰,总经理。上诉人西安市奇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市雁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电子城信用社、原审第三人西安东新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3)碑民二初字第002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西安市奇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4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西安市奇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西安市奇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65338元减半收取32669元由西安市奇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平审 判 员 肖 刚代理审判员 李 喆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小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