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临民初字第170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5-01
案件名称
王梅英与柯有贤、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梅英,柯有贤,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临民初字第1700号原告王梅英。委托代理人丁人杰。委托代理人徐雨婷。被告柯有贤。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蓝友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梅英诉被告柯有贤、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梅英以自行行使处分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梅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王梅英负担。审判员 汤常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张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