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知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慈溪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慈溪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甬慈知初字第69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王利民,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华超,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慈溪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法定代表人:胡云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姝贞,浙江上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味味,浙江上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为与被告慈溪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大酒店)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传亭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1月18日、19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王利明、被告国际大酒店的委托代理人陈姝贞到庭参加诉讼,其中被告另一代理人张味味参加了第一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音集协起诉称:《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收录了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麒麟童公司)等20个协会会员享有著作权的音乐电视作品;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是专辑《爱的奉献》的著作权人,该专辑收录了《别让我猜》、《祝你平安》、《歌唱敬爱的周总理》等音乐电视作品;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是专辑《擦肩而过》及《最炫民族风》的著作权人,其中《擦肩而过》专辑收录了《一万个理由》、《真的用心良苦》、《变了·算了·散了》等音乐电视作品,《最炫民族风》专辑收录了《最炫民族风》、《全是爱》、《中国我爱你》等音乐电视作品。根据原告与麒麟童公司等20个协会会员、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及《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同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以及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也未向原告支付使用费,以营利为目的,在其营业场所的点唱机中完整地收录了原告管理的上述部分作品供公众点播,原告通过公证人员对其中的《西界》、《曹操》、《进化论》、《木乃伊》、《小酒窝》、《醉赤壁》、《豆浆油条》、《背对背拥抱》、《期待你的爱》、《一千年以后》《不潮不用花钱》、《被风吹过的夏天》、《编号89757》、《莎士比亚的天份》、《笨蛋》、《换季》、《空气》、《停电》、《平行线》、《不可思议》、《我的超人》、《第三滴眼泪》、《最后一个夏天》、《认真》、《天黑》、《坚持到底》、《死心彻底》、《一首情歌》、《他一定很爱你》、《一天天一点点》、《信仰》、《爱简单》、《牧马人》、《无所谓》、《两个人的世界》、《我比从前更寂寞》、《月亮可以代表我的心》、《想》、《看穿》、《漫游》、《世界》、《微笑》、《还有我》、《平凡心》、《可不可以爱》、《最好的幸福》、《躲不了》、《一封信》、《黑色翅膀》、《好想对你说》、《翅膀》、《哪一站》、《天下无贼》、《信以为真》、《Hasit》、《曙光》、《倦鸟余花》、《余情难了》、《告解的男人》、《与爱情无关》、《某某》、《想哭》、《奇幻之旅》、《且听风吟》、《我不是我自己》、《一个人唱情歌》、《等》、《不想》、《缺点》、《擦肩而过》、《幸福恋人》、《一个人哭》、《无情的温柔》、《一万个理由》、《变了·算了·散了》、《真的用心良苦》、《有情人终成眷属》、《怎么会狠心伤害我》、《爱情里没有谁对谁错》、《难道爱一个有错吗》、《不要在我寂寞的时候说爱我》、《为什么相爱的人不能在一起》、《当我孤独的时候还可以抱着你》、《奇迹》、《最爱》、《四舍五入》、《懂你》、《望乡》、《让你的天空最美》、《轻轻走近你》、《心醉》、《爱与和平》、《爱我不一样》、《babytellme》、《桂林美》、《全是爱》、《天蓝蓝》、《吉祥如意》、《康定情缘》、《相约北京》、《一代天骄》、《月亮之上》、《自由飞翔》、《我和草原有个约定》、《漂》、《穿行》、《天空》、《情人》、《那个冬季》、《光芒》、《如果爱下去》、《这该死的爱》、《你叫什么名字》、《爱死了昨天》、《寻找李慧珍》、《在梵高的星空下》、《在世界中心呼唤爱》、《烟花》、《梦的翅膀》、《我怎么了》、《恋着你的影子》、《心情不错》、《祝你平安》、《今年流行浪漫》、《我的祝福记得吗》、《你是一个不懂爱的人》、《听雪》、《和寂寞说分手》、《幸好》、《公主复仇记》、《红顶屋的故事》、《又见茉莉花》、《追缘》、《永远是朋友》、《十九恋歌》、《我挑我的》、《满天风雪》、《十二种颜色》、《青菜鸡蛋面》、《天使的选择》、《洪湖水浪打浪》、《采茶舞曲》、《紫竹调》、《月牙五更》、《天涯歌女》、《无锡景》、《放风筝》、《有一个美丽的地方》、《人说山西好风光》、《菩提树上的叮当》、《士兵小唱》、《军营歌谣》、《红船向未来》等153首歌曲进行了证据保全。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现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播放、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3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制止侵权所产生的合理费用40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起诉费用。法庭调查终结前,因被告场所播放的《看穿》、《余情难了》、《爱情里没有谁对谁错》、《难道爱一个人有错么》、《全是爱》、《天蓝蓝》、《光芒》、《祝你平安》等8首歌曲并不是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涉案歌曲,原告放弃了对该8首歌曲的权利主张。因被洪水淹没,被告KTV自2013年10月至今一直处于停业状态,原告放弃了第一项诉讼请求中关于停止播放的请求。被告国际大酒店未作书面答辩,庭审中口头答辩称:1.本案被告不适格,被告KTV使用的曲目是从案外人宁波海曙顺新计算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新公司)购买的点歌系统软件中存在的,被告向顺新公司支付了相应的使用费用,所有歌曲的增加以及删除均需由顺新公司进行操作,被告自身并不能进行操作,即使本案所涉歌曲存在侵权,侵权人主体也应是顺新公司,而不是被告。2.涉案作品并不是电影电视制作作品,原告不享有著作权。3.被告自2013年3月份才开始接管KTV并且正式营业,并且一直经营亏损,自开业到现在的营业收入不足10万元,2013年10月份经历台风以来,一直处于停业状态,即使被告存在侵权行为,原告的诉请的金额也过高。综上,请求法庭依法裁判。原告为证实其诉称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爱的奉献》、《擦肩而过》、《最炫民族风》正版光盘封面及光盘各一份、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书十四份。拟证明麒麟童公司等为涉案作品的原始著作权人,通过签署合同,原始著作权人将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交由原告行使,原告对涉案作品拥有相应的权利的事实。2.由北京东方公证处制作的(2013)京东方内民证字第7270号证据保全公证书一份,其内容为原告工作人员在公证处陪同下,在被告经营场所的点歌设备上点播了涉案歌曲,公证人员对歌曲播放过程进行摄录并制作成了视频资料。该公证书拟证明被告在其经营场所播放原告享有著作权的音乐电视作品,侵害了原告著作权的事实。被告对原告证据1无异议,但认为其中很多授权合同已过3年有效期,现是否处于续展期间无法证实。证据2中《看穿》、《余情难了》、《爱情里没有谁对谁错》、《难道爱一个人有错么》、《全是爱》、《天蓝蓝》、《光芒》、《祝你平安》等8首歌曲不是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另外,公证光盘只录制了每首歌曲的片头,无法全面反映整个作品全貌,不符合证据的全面性和客观性要求。被告为证实其辩称成立,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2013年3月5日被告与顺新公司签订的协议书一份。拟证明被告所使用的涉案音像制品系由顺新公司在2013年3月份以后提供,被告已向该公司支付管理使用费用,被告不是适格被告,即使侵权,侵权主体也应是顺新公司侵权的事实。2.2013年2月5日被告与陈国春、陈赖雪签订的设备转让书、(2012)甬慈周初字第712号民事调解书各一份。拟证明自2013年2月5日才将KTV转入被告经营,KTV所有的经营设备也是从原经营人手中转让而来,即使存在侵权,侵权的时间较短的事实。3.被告经营场所照片一组,证明被告的经营场所在地下室,2013年10月初KTV经洪水浸泡后的现状,KTV现基本处于停止经营状态,被告已停止侵权的事实。原告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认为该协议书是由被告与第三方签订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且协议内容针对的也是点唱系统软件及管理系统部分,并不包含本案作品著作权,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对证据2中的民事调解书真实性无异议、对设备转让书的真实性有异议,该两份证据的内容仅仅是设备的转让,与本案没有关联,经营主体及经营时间应当以文化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时间为准;对证据3无异议,认为被告营业场所被水淹后,现处于实际停业状态属实。经审查,原告证据1中的授权合同明确约定了自动续展条件,被告对该合同是否处于续展期提出异议,但是未提供任何反驳证据,本院对被告的质证意见不予采信;原告证据2中的公证书公证程序合法、内容记载明确、歌曲取证时间合理,除了原告放弃权利主张的8首歌曲外,公证光盘所附歌曲录像与原告正版光盘对应歌曲录像一致,能够证明被告的侵权事实;被告所举证据1所涉及的是点歌设备,与涉案作品的著作权无关,不具有关联性;被告证据2中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调解书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设备转让书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且该设备不涉及著作权,亦不具备关联性;原告对被告证据3无异议,予以确认。综上,本院对原告所有证据及被告证据3的证明力予以确认,对被告证据1、2的证明力不予确认。根据确认的证据以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除了对被告在其营业场所播放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看穿》、《余情难了》、《爱情里没有谁对谁错》、《难道爱一个人有错么》、《全是爱》、《天蓝蓝》、《光芒》、《祝你平安》8首歌曲这一事实不予确认外,本院认定的本案事实与原告诉称事实一致。另查明,被告国际大酒店成立于1999年12月28日,注册资金3000万元,位于慈溪市古塘街道新城大道北路625号,经营范围包括住宿服务、饮食供应、KTV包厢等,被告于2009年7月22日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拥有KTV包厢22间。被告KTV位于被告地下室,因被洪水淹没,自2013年10月至今一直处于停业状态。本院认为:原告所举专辑中的作品《西界》、《曹操》、《进化论》等均根据歌曲的词意设计了与其相对应的情景氛围,画面内容与音乐主题和思想内涵能相互配合形成有机统一的视听整体,在艺术上进行了多种创作,拍摄过程中导演、监制、统筹、造型、美术、照明、化妆、剪辑、合成、灯光等每个方面均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原告所举专辑中的涉案作品均具有著作权意义上的独创性,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应认定为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法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原告所举4张音乐专辑上署名的作品著作权人为麒麟童公司等,在被告未提供任何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麒麟童公司等为涉案作品的原始著作权人。根据原告与麒麟童公司等原始著作权人签署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原告有权提起本案诉讼,被告关于涉案作品性质及原告不享有著作权的辩称均不能成立。被告国际大酒店未经许可,在其经营场所使用涉案的作品,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被告国际大酒店依法应承担删除侵权作品、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被告辩称为其提供播放设备的顺新公司才是适格被告,但是顺新公司与其签署的系电脑网路维护协议书,协议书仅涉及设备本身,对涉案作品著作权未有涉及,故被告的该辩称不能成立。被告辩称其自2013年3月才开始经营KTV,该辩称无证据证实,亦与其娱乐许可证的载明情况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关于本案的赔偿数额,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案件审理中,原告音集协未就权利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进行举证,鉴于原告的实际损失和被告的违法所得难以确定,本院综合考虑被告国际大酒店侵权持续的时间、使用涉案MTV作品的数量、方式,被告国际大酒店的经营规模、经营场所、侵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涉案作品的制作成本和流行程度、本市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国际大酒店的赔偿数额。原告音集协主张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为人民币40000元,但是对该数额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在对维权成本进行综合考量的基础上酌情确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判决如下:一、被告慈溪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从其曲库中删除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享有著作权的《西界》等145首涉案作品(另附清单);二、被告慈溪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人民币65250元(含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160元,减半收取计2080元,由原告负担1365元,被告负担71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纳通知书后七天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37×××92,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应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员 王传亭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戚海燕附:涉案作品清单《西界》、《曹操》、《进化论》、《木乃伊》、《小酒窝》、《醉赤壁》、《豆浆油条》、《背对背拥抱》、《期待你的爱》、《一千年以后》《不潮不用花钱》、《被风吹过的夏天》、《编号89757》、《莎士比亚的天份》、《笨蛋》、《换季》、《空气》、《停电》、《平行线》、《不可思议》、《我的超人》、《第三滴眼泪》、《最后一个夏天》、《认真》、《天黑》、《坚持到底》、《死心彻底》、《一首情歌》、《他一定很爱你》、《一天天一点点》、《信仰》、《爱简单》、《牧马人》、《无所谓》、《两个人的世界》、《我比从前更寂寞》、《月亮可以代表我的心》、《想》、《漫游》、《世界》、《微笑》、《还有我》、《平凡心》、《可不可以爱》、《最好的幸福》、《躲不了》、《一封信》、《黑色翅膀》、《好想对你说》、《翅膀》、《哪一站》、《天下无贼》、《信以为真》、《Hasit》、《曙光》、《倦鸟余花》、《告解的男人》、《与爱情无关》、《某某》、《想哭》、《奇幻之旅》、《且听风吟》、《我不是我自己》、《一个人唱情歌》、《等》、《不想》、《缺点》、《擦肩而过》、《幸福恋人》、《一个人哭》、《无情的温柔》、《一万个理由》、《变了·算了·散了》、《真的用心良苦》、《有情人终成眷属》、《怎么会狠心伤害我》、《不要在我寂寞的时候说爱我》、《为什么相爱的人不能在一起》、《当我孤独的时候还可以抱着你》、《奇迹》、《最爱》、《四舍五入》、《懂你》、《望乡》、《让你的天空最美》、《轻轻走近你》、《心醉》、《爱与和平》、《爱我不一样》、《babytellme》、《桂林美》、《吉祥如意》、《康定情缘》、《相约北京》、《一代天骄》、《月亮之上》、《自由飞翔》、《我和草原有个约定》、《漂》、《穿行》、《天空》、《情人》、《那个冬季》、《如果爱下去》、《这该死的爱》、《你叫什么名字》、《爱死了昨天》、《寻找李慧珍》、《在梵高的星空下》、《在世界中心呼唤爱》、《烟花》、《梦的翅膀》、《我怎么了》、《恋着你的影子》、《心情不错》、《今年流行浪漫》、《我的祝福记得吗》、《你是一个不懂爱的人》、《听雪》、《和寂寞说分手》、《幸好》、《公主复仇记》、《红顶屋的故事》、《又见茉莉花》、《追缘》、《永远是朋友》、《十九恋歌》、《我挑我的》、《满天风雪》、《十二种颜色》、《青菜鸡蛋面》、《天使的选择》、《洪湖水浪打浪》、《采茶舞曲》、《紫竹调》、《月牙五更》、《天涯歌女》、《无锡景》、《放风筝》、《有一个美丽的地方》、《人说山西好风光》、《菩提树上的叮当》、《士兵小唱》、《军营歌谣》、《红船向未来》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第二十五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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