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绍民终字第8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浙江宏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嵊州市福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嵊州市福达置业有限公司,浙江宏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绍民终字第8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嵊州市福达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维正。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松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宏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侠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红平。上诉人嵊州市福达置业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12)绍嵊民初字第15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13日、2013年11月15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嵊州市福达置业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吴松良、被上诉人浙江宏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周红平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因二审中委托司法鉴定,导致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12)绍嵊民初字第155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嵊州市福达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8784元,退还上诉人嵊州市福达置业有限公司。审 判 长 方 艳代理审判员 钟丽丹代理审判员 冯 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叶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