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辰民一初字第59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2013)辰法民一初字第597号唐某某诉严某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辰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辰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严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辰民一初字第597号原告唐某某,男,汉族,湖南省某某县人,农民。被告严某某,女,汉族,湖南省某某县人,农民。本院受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唐某某与被告严某某于2003年3月5日登记结婚,2010年离家出走至今。被告的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某某县祖某某镇。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在湖南省湖南省某某县,且不属于原告住所地管辖的范围。因此本案不属于湖南省某某县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唐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万某某人民陪审员 张某某人民陪审员 石某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陈某某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