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唐民申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石翠玲与王允彩、王淑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石翠玲,王允彩,王淑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唐民申字第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石翠玲,男,1936年6月1日生,汉族,退休职工,现住滦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允彩,男,1944年10月28日生,汉族,退休职工,现住滦南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王淑珍,女,1931年3月1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滦县。再审申请人石翠玲因与被申请人王允彩、王淑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1)唐民四终字第7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石翠玲申请再审称:王淑珍与王允彩签订的赠与协议是伪造的,王允轩是王允彩的亲弟且并未出庭,原审判决对赠与协议及王允轩的证言予以采信错误。申请人新提供两份证据,一份是王中立(郝庄村支部书记)2013年10月16日出具的证明,其证明王中立与王允轩调解石翠玲与王允彩买房的事未成功。另一份是申请人与原审证人王允轩的电话录音文字记录,王允轩在录音中承认本案双方是买卖关系。这两份新证据足以证明双方系房屋买卖关系。石翠玲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申请再审。本院认为:石翠玲提供的两份证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的新证据的范围。该两份证据亦不足以推翻原判决,不足以证明原审认定的证据系伪造。石翠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不适用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关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间为两年的规定。石翠玲于2013年6月30日后提交再审申请已超过法定期限。综上,石翠玲的再审申请已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石翠玲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康永杰代理审判员 刘文娟代理审判员 杜 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单征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