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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定法执字第003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陈某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定法执字第00383号申请执行人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雷某、郑某,陕西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某。本院在依据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3)未民二初字第0065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15749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称因被执行人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向本院书面提出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执行费免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3)未民二初字第006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定平审判员  万 林审判员  孟昭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建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