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安执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彭贺与孙彦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安执字第54-1号申请执行人彭贺。被执行人孙彦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9)安民二初字第5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孙彦涛之妻赵素辉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彦涛之妻赵素辉在银行的存款45000元,冻结期间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晓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