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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延民初字第39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原告玄光林诉被告张秋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玄光林;张秋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延民初字第3933号原告玄光林,男,朝鲜族,1960年12月14日生,无职业,现住延吉市公园街园洁委三组。被告张秋萍,女,汉族,已成年。原告玄光林诉被告张秋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被告张秋萍住所地委图们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地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住所地及户籍地在图们市,不属于本院的管辖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玄光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退还给原告1250元。审判员 金 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朴艺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