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苍金商初字第7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吴文斌与蔡明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文斌,蔡明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金商初字第799号原告:吴文斌。委托代理人:李正治。委托代理人:谢作顺。被告:蔡明凤。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文斌与被告蔡明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定于2013年11月20日14:30在本院金乡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2013年11月20日,原告吴文斌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正治、谢作顺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向本院说明原因或申请延期开庭,故本院认定原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13元,减半收取356.5元,由原告吴文斌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崇彬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珏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