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长民初字第15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长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戴全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戴全明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长民初字第1547号原告:长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金宁。委托代理人:褚忠。被告:戴全明,原告长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被告戴全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8日受理后,原告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长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申请撤回对被告戴全明的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撤回对被告戴全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长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承担。审判员 陈慧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江文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