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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通中刑执字第280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高汝花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汝花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刑执字第2800号罪犯高汝花,现在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服刑。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7日作出(2011)港刑初字第01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汝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8月8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连刑二终字第00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9月7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于2013年10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认为,罪犯高汝花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整烫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服刑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两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针对罪犯高汝花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的事实,提供了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高汝花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汝花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珑珑审判员  葛锦峰审判员  陆海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陆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