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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连东民初字第067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单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连东民初字第0670号原告单某,被告陈某。原告单某与被告陈某关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03月0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龚淑芳独任���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单某与被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单某诉称,2010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前由于了解太少,草率结婚,导致感情不和,性格相差大,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口角打骂,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分居多年。原告曾在2013年起诉离婚,后法院未予准许。现夫妻关系更加恶化,名存实亡。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陈某辩称,主要原告嫌弃我没有钱,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10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无子女。双方均系再婚。原告曾在2013年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未予准许。后双方关系没有得到改善,现原告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双方无财产及债权债务纠纷。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原告举证的民事判决书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后,虽自愿登记结婚,婚后由于双方不能妥善处理家庭事务,导致夫妻间产生矛盾,原告曾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未予准许后,双方关系没有得到改善,原告又诉至本院,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单某与被告陈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本判决生效前,双方均不得另行结婚。连云港市中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审判员  龚淑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霍学聪附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