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5-14
案件名称
陈玉栋与张浩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玉栋,张浩,东明县棉麻总公司花都出租车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保字第90号申请人陈玉栋,男,1969年0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被申请人张浩,男,1984年05月24日出生,住山东省东明县,系鲁RT80**号小型轿车司机。被申请人东明县棉麻总公司花都出租车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工业路南段,系鲁RT80**号小型轿车登记车主。申请人称:2013年11月10日5时30分许,张浩驾驶东明县棉麻总公司花都出租车分公司所有的鲁RT80**号小型轿车沿262省道自南向北行驶至262省道高架桥上时,与自南向北驾驶三轮摩托车的陈玉栋发生事故,致使陈玉栋受伤,三轮摩托车损坏。经东明县交警大队认定,张浩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陈玉栋不承担事故责任。申请人陈玉栋为保护其合法权益,要求扣押被申请人张浩驾驶东明县棉麻总公司花都出租车分公司所有的鲁RT80**号小型轿车,申请人以现金10000元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陈玉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张浩驾驶东明县棉麻总公司花都出租车分公司所有的鲁RT80**号小型轿车至东明县易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宫金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彦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