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右执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3)右执字第264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XX,钟XX,李XX,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右执字第264号申请执行人黄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田东县XX镇XX村XX屯XX号。被执行人钟XX,男,19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XX镇XX村XX号。被执行人李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XX镇XX村XX号。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住所地广西XX市XX区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陈X,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黄XX与钟XX、李XX、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12)右民一初字第9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成锋审判员  张世健审判员  张就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家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