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南民一初字第0285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霍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霍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一初字第02857号原告:王某某,女,198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金亚,阜南县三塔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霍某某,男,1986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霍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晨晖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受理的(2013)南民一初字第02857号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霍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从2013年11月20日起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曹 阳审 判 员  刘晨晖人民陪审员  王永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耘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