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一初字第0285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霍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霍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一初字第02857号原告:王某某,女,198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金亚,阜南县三塔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霍某某,男,1986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霍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晨晖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受理的(2013)南民一初字第02857号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霍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从2013年11月20日起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曹 阳审 判 员 刘晨晖人民陪审员 王永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耘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