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粤高法立民终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2-17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罕、佛山市南海区艾思奥展架加工厂与被上诉人阮子清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罕,佛山市南海区艾思奥展架加工厂,阮子清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粤高法立民终字第3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罕,男,汉族,身份证住址为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系佛山市南海区艾恩奥展架加工厂经营者。委托代理人:陈娥,广东源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艾思奥展架加工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阮子清,男,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委托代理人:黄志山,广东凌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罕、佛山市南海区艾思奥展架加工厂(下称艾思奥厂)为与被上诉人阮子清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佛中法知民初字第17号民事裁定(下称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专利权侵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早于1998年就已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取得管辖权,但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对此并无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被告的住所地和被诉侵权行为地均在佛山市南海区,原告阮子清据此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并无不当。故此,刘罕、艾思奥厂提出本案侵权行为应由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管辖无法律依据,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法应予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驳回刘罕、艾思奥厂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刘罕、艾思奥厂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主要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原则是由涉嫌侵权的侵权行为地法院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中,被控侵权行为地和刘罕、艾思奥厂住所地都在佛山市南海区,故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应为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而原审法院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来确定本案的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全国基础性的法律,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是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对法律的解释,从法律位阶上来看,前者显然高于后者,故本案应由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管辖。阮子清答辩称: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刘罕、艾思奥厂的上诉请求。经查,阮子清以刘罕、艾思奥厂未经其许可,进行生产、销售型号20和25方管侵害其据有的名为“桁架”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630050257.4),已构成侵权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阮子清起诉时提供了由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的(2012)新证内经字第000329号《公证书》,以证明刘罕、艾思奥厂在生产、销售涉嫌侵权产品。第000329号《公证书》载明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平南工业区内购买到上述涉嫌侵权产品,并取得盖有“佛山市南海区艾思奥展架加工厂财务部专用章”编号为№0607044的《收款收据》一张等,同时对涉嫌侵权产品的外观进行了拍照。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阮子清以刘罕、艾思奥厂是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为由提起诉讼,而被告艾思奥厂住所地和被诉侵权行为地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地且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审理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辖区内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拥有管辖权。关于原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来确定本案管辖权是否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规定,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可见,司法解释是对法律的解释,只要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在司法审判中具有同法律一样的效力。对同一法律事实,可能有多个法律条文进行规范。如何适用法律条文,如多个法律条文之间内容相冲突,才存在法律条文的选用问题;如多个法律条文之间内容一致或虽不一致但也不冲突,则可以同时适用或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确认法律条文的适用。就本案专利权侵权纠纷确定管辖权的适用法律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是对侵权纠纷案件地域管辖的规定,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是对专利纠纷案件管辖权级别管辖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是对专利侵权行为地的具体解释和规定,上述法律、司法解释条文之间内容虽不一致但也不冲突,原审法院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第二款来确定本案的管辖权正确。刘罕、艾思奥厂上诉认为原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的理由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属基层人民法院,虽然也是被告刘罕、艾思奥厂住所地人民法院,但不是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审理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的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因此,刘罕、艾思奥厂上诉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原审裁定驳回刘罕、艾思奥厂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孟浪代理审判员 邵静红代理审判员 符 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 利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五条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