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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怀鹤民二初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陈帅云与陈水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帅云,陈水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怀鹤民二初字第325号原告陈帅云,男,汉族,户籍住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委托代理人谢开升(特别授权),辰溪县宏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水清,女,苗族,户籍住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委托代理人陈永庆(特别授权),湖南共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帅云与被告陈水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8日受理后,原告陈帅云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帅云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帅云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000元,减半收取2000元,由原告陈帅云承担。审 判 长  陈发林人民陪审员  丁 伟人民陪审员  滕久元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婕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