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甬海法权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绍兴金鹜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国达飞轮船股份有限公司等申请海事债权确权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绍兴金鹜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国达飞轮船股份有限公司,安泰迪卡航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海法权字第29号原告:绍兴金鹜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鲍利琴。委托代理人:郑勇。委托代理人:王铱灵。被告:法国达飞轮船股份有限公司(CMACGMS.A)。(4,Quaid'Arenc-13002Marseille-France)。法定代表人:BlanchetPhilippe。委托代理人:李荣存。委托代理人:骆鸣琴。被告:安泰迪卡航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弗拉克·布伦·曼兹·安德森。委托代理人:张运鑫。委托代理人:伍健鸿。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金鹜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法国达飞轮船股份有限公司、安泰迪卡航运有限公司海事债权确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正当理由不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贤达人民陪审员  胡新娣人民陪审员  张志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 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