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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宿中刑二终字第007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泗阳泽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夏春翠虚报注册资本罪,夏春翠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等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章银龙,泗阳泽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夏春翠,陈剑略,吕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宿中刑二终字第0079号原公诉机关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章银龙,浙江金凤凰电器有限公司董事长。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2年5月25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徐耀国、竺培艺,上海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单位泗阳泽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人民路东侧(财富广场*幢***号)。法定代表人吴俊江。诉讼代表人徐为峰,男,汉族,1963年7月25日生。原审被告人夏春翠,泗阳泽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兼副总经理。因涉嫌犯虚报注册资本罪,于2012年2月15日被监视居住,同年5月28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陈剑略,江苏诚盛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2年5月5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吕吉。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2年5月5日被取保候审。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单位泗阳泽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原审被告人夏春翠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原审被告人陈剑略、吕吉、章银龙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于2013年8月19日作出(2013)宿城刑初字第008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章银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坡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章银龙及其辩护人徐耀国、竺培艺、原审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徐为峰及原审被告人夏春翠、陈剑略、吕吉到庭参与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章银龙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章银龙及原审被告人夏春翠、陈剑略、吕吉在参与竞买挂牌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过程中,原审被告人夏春翠给予上诉人章银龙及原审被告人陈剑略、吕吉人民币250万元,上诉人章银龙及原审被告人陈剑略、吕吉在收取人民币250万元后消极竞买,损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人的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串通投标罪的构成要件,均已构成串通投标罪。原审被告单位泗阳泽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工商变更登记过程中,欺骗工商管理部门,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原审被告人夏春翠作为泗阳泽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以虚报注册资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原审被告人夏春翠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上诉人章银龙、原审被告人夏春翠、陈剑略、吕吉共同实施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原审被告人夏春翠归案后如实供述虚报注册资本的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主动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串通投标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上诉人章银龙及原审被告人陈剑略、吕吉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上诉人章银龙及原审被告人陈剑略、吕吉退出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结合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意见,决定对上诉人章银龙及原审被告人夏春翠、陈剑略、吕吉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章银龙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章银龙撤回上诉。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3)宿城刑初字第008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海峰审 判 员  罗红兵代理审判员  戴建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轶第页/共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