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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民执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吉林亚新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亚新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昌民执字第288号申请执行人吉林亚新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本院在执行吉林亚新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4日作出(2012)昌民二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吉林亚新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由执行员张元忠执行本案。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15454.27元,申请执行费1631元。本院于2013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命令,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职权进行财产核查,查明:被执行人银行结算帐户多达51个,分布在全国各地,需逐一查询,因未取得申请执行人的相应配合,故无法执行。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财产执行,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昌民执字第28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元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隋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