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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承民初字第24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王守权与宏扬输送机械厂产品质量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守权,宏扬输送机械厂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承民初字第2441号原告王守权。被告宏扬输送机械厂。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产品质量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宏扬输送机械厂不承认与原告王守权有业务往来,原告王守权诉称送输送机、收机器款的业务员是纪玉新,下落不明,原告王守权在承德县公安局报案,公安局已立案侦查。原告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宝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海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