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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芝执字第202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吕咏泉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咏泉,吕丽堃,牛巧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芝执字第2025-1号(2013)芝执字第2026-1号申请执行人吕咏泉,烟台开发区霍富汽车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申请执行人吕丽堃。法定代理人吕咏泉,烟台开发区霍富汽车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牛巧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3年5月30日作出的(2012)芝民社二初字第56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登记在王辉名下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只楚路85号13单元内9号房屋所有权证作废(房屋所有权证号:烟房权证芝字第××号;建筑面积:73.25平方米)。二、将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只楚路85号13单元内9号房屋(建筑面积:73.25平方米),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吕咏泉名下三分之一,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吕丽堃名下三分之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东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大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