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穗花法狮民初字第8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吴祖荣与曾庆梅、莫贤波、广州市花都全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祖荣,广州市花都全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庆梅,莫贤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花法狮民初字第803号原告:吴祖荣,男,1984年10月17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李士忠,湖南省嘉禾县司法局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广州市花都全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夏绍满,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敏,广东保得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庆梅,女,1949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委托代理人:夏柏根,系曾庆梅的丈夫。被告:莫贤波,男,196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委托代理人:李正红,广东中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祖荣诉被告广州市花都全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庆梅、莫贤波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要求被告连带支付拒付工酬的加发金1000元和连带支付追讨工酬的交通、住宿、误工及仲裁、诉讼文印材料费2480元两项诉讼请求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上述两项诉讼请求的申请,是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吴祖荣撤回要求被告广州市花都全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庆梅、莫贤波连带支付拒付工酬的加发金1000元的诉讼请求。二、准许原告吴祖荣撤回要求被告广州市花都全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庆梅、莫贤波连带支付追讨工酬的交通、住宿、误工及仲裁、诉讼文印材料费2480元的诉讼请求。审判员  林锡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羡明 微信公众号“”